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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发表于:2016-06-30 00:00 点击: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以内,且本人及其配偶未申请并不再申请该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装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经法定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5、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6、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当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提取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

  职工所在单位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对职工身份是否真实、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提取条件是否具备、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同时为提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提取条件及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三、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提取额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2、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费。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家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6、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7、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提取额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8、当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与家庭工资收入的20%之差,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四、支付方式

  1、购房未付清房款的,直接转入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账户。

  2、购房已付清房款的,可划入支取人单位账户。

  3、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划入贷款银行账户。

  4、离、退休或死亡支取的,可直接划入支取人单位账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困难的,可视支取人情况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提交材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商品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所购房屋的不动产发票;

  ④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2)购买公有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公有住房出售估价表、审批表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③购房收据;

  ④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3)购买自住二手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③产权转移受理单;

  ④产权转移契税完税凭证;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4)购买自住拍卖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

  ③购房发票或收据;

  ④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5)参加集资建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单位与建设开发部门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或合同;

  ③单位出据的集资住房证明(注明集资人姓名、房屋所在位置、楼层、面积、单价、总价等详细情况);

  ④交纳集资款收据;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

  ⑦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⑧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7)大修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

  ⑤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⑥施工合同或工程协议书;

  ⑦工程预(决)算书;

  ⑧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

  ⑨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8)动拆迁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支付房款的凭证;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2、职工离休或退休的:

  (1)本人身份证;

  (2)退休、离休证明。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年内未再就业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市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学、火灾盗抢等)证明;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费用实际支出证明。

  7、职工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国定居");

  (3)本人不能亲自提取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提取委托书;

  (4)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

  (5)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8、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3)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9、当期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1)本人身份证;

  (2)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4)房租交款凭证。

  (5)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关系证明;

  (4)合法继承人多人委托一人提取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公证委托证明;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说明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般由提取人亲自办理,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交提取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需要更换经办人员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经办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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